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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7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於使用完成後,得依其再利用計畫按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再利用計畫經修正,依前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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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