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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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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