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 第9條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二、不符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申請書所記載之事項不實。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