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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第18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8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與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之公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經核定後,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 前項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依
第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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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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