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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6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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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