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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8條

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國防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教育機構)擬訂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自行辦理或再委任所屬單位辦理(以下稱施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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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