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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條
預算法 第91條
第 七 章 附則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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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2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第93條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第94條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
第95條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第96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97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
第98條
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99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因新舊會計年度之銜接,行政院應編製一次一年六個月之預算,以資調整。
第10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文公布後兩個會計年度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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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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