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第31條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