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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7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人員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署查核。 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或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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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