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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11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依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依約 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能依約完成風力發電示範系統建造者。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未能配合示範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執行單位催告於一定期限 內履行,仍未履行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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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