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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8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關於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建,並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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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