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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5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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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