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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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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