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 第2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指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與個人電腦航空訓練器。 二、飛行模擬機:與真實飛機或直昇機駕駛艙相同大小之模型,包含設備組件與地面、飛行操作所需電腦軟體、提供駕駛艙外影像之影像系統及動感平臺模擬系統,並可模擬實際飛行之等值動作或力量。 三、飛行訓練器:在開放空間或密閉駕駛艙中裝置相關儀器、設備、面板與控制裝置,包含設備組件及地面、飛行操作所需電腦軟體。 四、個人電腦航空訓練器:以個人電腦為基礎,輔助儀器飛航訓練之簡易型訓練器。 五、主觀測試:對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所模擬之飛行操作特性真實程度進行主觀、定性之比較測試。 六、客觀測試:對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所模擬之系統性能與標準數據進行客觀、定量之比較測試。 七、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指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經授權依本規則管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人員。 八、維護管理代表:指經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管理人指定,負責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維護保養、品質管理及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協調聯絡之人員。 九、檢定測試指南:指評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性能主要參考文件,包含性能與測試結果、相容與符合性聲明、所模擬之機型及評估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所需相關資訊。 十、主檢定測試指南:指經民航局於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初始檢定合格後所核可之檢定測試指南。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