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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 一、設備遷移。 二、經拆卸致無法提供飛航訓練或考驗。 三、未依規定進行測試、維護或管理,致不能維持其性能基準。 四、不符合主檢定測試指南,未能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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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