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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19條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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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