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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60條

目視飛航最低實際高度,除為起降需要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規定如下: 一、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其高度至少應在距航空器二千呎半徑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 二、飛航其他地方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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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