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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

一句話看懂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規範食品中放射性物質的容許限量,目的是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1-18・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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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 │ 放射性核種│ 碘一三一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 │ │ (I-131) │總和 │ │食品類別 │ │(Cs-134 + Cs-137)│ ├───────────┼───────┼──────────┤ │乳及乳製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 │嬰兒食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 │飲料及包裝水 │100 貝克/公斤│ 1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 Bq/kg) │ ├───────────┼───────┼──────────┤ │其他食品(1)(2) │100 貝克/公斤│ 10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0 Bq/kg) │ ├───────────┴───────┴──────────┤ │備註:本標準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包括意外或惡│ │ 意之行動。 │ │(1) 乾燥或濃縮等需復水後食用之原料(如:香菇、藻類、魚貝類│ │ 及蔬菜),應以復水後供直接食用之狀態適用「其他食品」之│ │ 限量;但海苔、小魚乾、魷魚乾、葡萄乾等乾燥狀態即為直接│ │ 供食用狀態者,仍應直接適用「其他食品」之限量。 │ │(2) 茶葉須以飲用狀態之條件(沖泡成茶湯後)適用「飲料及包裝│ │ 水」之限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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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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