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一般食品產品之取樣、結案放行作業或申請生鮮機放產品取樣作業,須派員執行所需加收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