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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附表項目六檢驗費編號I007、I024至I028、I030及I048至I183,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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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