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 第5條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5條

通過初審者,逕送本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前項審查,得通知申請人提出說明及補正相關證據資料;申請人至遲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說明及補正;逾期不為完足說明或補正者,應為不予補助之審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