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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9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並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基金之補助;其受撤銷者,並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二、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節重大。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八條之文書提出、報告、實地勘查或查核。 四、未依原申請目的、申請書表或計畫之內容執行補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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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