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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9條

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引起系統性變異原因之矯正。 二、食品因變異致違反本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回收、處理及銷毀。 管制小組於必要時,應對前項變異,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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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