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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第7條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置 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 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 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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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