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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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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