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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食品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食品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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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