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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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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