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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構專屬實驗室,因故不能依認證內容執行檢驗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其恢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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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