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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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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