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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20條

受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辦理檢驗機構認證所需之經驗,並能提出證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專校院以上食品、營養、醫藥、化學、生物或其他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具有從事檢驗機構檢驗能力確認之經驗。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課程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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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