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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23條

受託者於辦理認證工作時所獲得之資料及檢驗機構提供之認證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與認證工作相關之各項文件、資料,應永久保存。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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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