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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查驗登記,指審查、檢驗、登載及核發許可文件之程序。 前項許可文件之登載內容,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原料成分。 三、包裝。 四、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五、申請廠商名稱及地址。 六、許可文件有效期間。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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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