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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第24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24條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更改。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四、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 前項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許可文件持有人,應就第一項免辦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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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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