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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第33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33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下列規定,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一、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五條
第二項第五款第二目、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與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五款第二目之衛生分析表正本。 二、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款與第八款及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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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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