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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9條

原取得許可文件之產品,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應廢止其原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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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