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第15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受託機構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對外發表或刊登與查驗登記業務有關之資料或消息。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