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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6條

食品製造業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可追蹤流向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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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