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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27條

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 冷凍食品應予包裝或適當包裹;包裝、包裹脫落或破損時,不得販賣。 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貯存設備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無最大裝載線者,其貯存或陳列,應考量氣體之適當流動,維持保存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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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