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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8條

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完整記錄。 二、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三、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 四、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得追蹤其流向之資料或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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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