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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1條

低酸性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應經殺菌專業機構確認效能,並由該機構出具報告書;其使用附件五所列殺菌設備及方法者,應符合該附件之規定。 前項殺菌專業機構,應對殺菌設備及方法具有專門知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殺菌設備之溫度指示裝置,應於裝置前及裝置後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壓力錶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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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