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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
› 第2條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機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藥事法
第一百零四條之四
第一項、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第一項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認證申請,依下列各款項目及數額,收取費用: 一、認證申請費: (一)初次、展延: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增項、變更: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無執行實地查核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二、書面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實地查核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四千六百元。 四、認證證明書費: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認證申請費,其為增項或變更認證併同展延認證申請者,依展延認證計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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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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