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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以下稱查驗業務),指食 品安全、衛生及品質有關之查核、檢驗;所稱驗證機構,指具有驗證能力 之專業機關(構)。 前項驗證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機 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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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