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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3條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依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就下列食品風險評估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食品安全及相關有害物質之風險評估。 二、風險評估政策及策略之訂定。 三、風險評估計畫之研定。 四、風險評估指引之增修。 五、風險評估作業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風險評估事項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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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