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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 第2條

食用牛羊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屠宰時健康之牛或羊所取得之清潔完整且可供食用之脂肪組織,及帶骨或肌肉之脂肪部分熬製而成之食用牛羊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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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