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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2條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來水事業。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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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