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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改善計畫之改善工作內容、期程、水質監測計畫、改善後水質預測、應變措施、改善計畫預定進度及其他等相關資料後,認其水質可改善者,始得繼續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未能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經審查核可者,應依改善計畫執行,並每三個月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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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