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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3條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者,應填具申請審核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各一式十五份: 一、申請單位及其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或歐盟(EU)等任一國家准許使用該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中文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縮寫 MSDS)。 四、申請藥劑之基本資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中文及英文名稱。 (二)化學名稱及化學式。 (三)藥劑成分含量。 (四)檢驗分析方法。 五、申請藥劑之使用說明: (一)使用目的、方法與時機。 (二)建議最高使用劑量。 (三)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 六、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可能副產品或不純物含量檢驗報告。 七、申請藥劑之製造說明,包含製造廠商、製造原料及來源、製法要旨及製造流程等。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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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