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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藥劑之成分、不純物、原料及相關製造資料後,認其可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不宜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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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