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 第4條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 二、飲用水設備維護單位或其維護人員。 三、飲用水設備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說明。 四、飲用水設備水質處理或消毒所使用藥劑之種類、用量及名稱。 五、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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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