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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配合飼料工廠應具備左列機器設備: 一、輸送設備:廠內原料之輸送,應有動力輸送設備。 二、篩選設備:大宗穀類原料在粉碎前應先行篩選,以除去雜質,其設備包括篩網、分離機、磁鐵機(或磁鐵)。 三、粉碎設備:應備粉碎機及其附屬設備。 四、進料設備:飼料混合前各種原料進入混合設備時應有進料之配量設備。 五、混合設備:其飼料混合均勻度之變異係數應在百分之十以下。微量添加物(劑)之混合應有預混設備。 六、粉末收集設備:應有粉末收集設備,以有效收集粉碎及混合時飛揚之飼料細粉。 七、包裝設備:包括包裝機、秤量機及封口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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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